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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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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2003]177号
三明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贯彻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3]78号)精神,现将我市在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各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聘用工作机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机构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人事管理关系, 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综合聘用工作机构负责。
聘用工作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聘用工作程序,负责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二、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科学设岗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各事业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任务目标,以本级政府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因需设,岗、以岗管人的原则设置岗位。
在设置岗位时,应明确各个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明确岗位的薪酬待遇。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明确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其中,设置管理岗位要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体现专业技术任务或项目的范围和要求;设置工勤岗位要在定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体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目标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设岗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岗位设置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对于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一般不设置固定岗位,可采用短期聘用人员的办法解决。
内部岗位设置一经确定,要相应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报酬等。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说明书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今后管理、考核的依据。
三、规范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是个人与聘用单位具有人事关系及其王作岗位关系的法律依据。各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的受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定。其中单位党政领导的聘用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支持事业单位与其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改革中,改革前原已与聘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将劳动合同改签为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一时不能改签聘用合同的,待劳动合同期满时,再根据聘用单位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换签聘用合同。禁止任何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认真履行好相关手续。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已经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为聘用合同进行鉴证。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分别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聘用合同文本一式四份;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制时,未经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①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含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优质幼儿园、标准园的教学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②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③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四、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保证社会稳定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首次聘用人员时,原则上都要尽可能地选聘本单位现有人员。对事业单位编制内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子女、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采取考核办法招聘外,其他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在竞聘中,应优先考虑选聘本单位现有人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五、建立岗位管理制度。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一般都作为聘用合同的履约条件之一。因此,聘用单位应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公开招聘、岗位设置、培训、考核、分配、奖惩及其他有关规章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公布。聘用单位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聘用合同管理、内部分配等实施方案的制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新岗位调整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实行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岗位聘用分离。任职资格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确定,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其岗位等情况自主决定。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允许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资质的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实际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不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可以竞聘工勤岗位。
六、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是聘用制度的基础,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11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原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规范辞聘解聘制度。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办发正2002)35号和闽政办[200311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聘用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发生的争议,可先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既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国库统发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接给个人),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对于基础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允许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人事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范围内, 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对于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事业单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完成一般岗位目标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比较突出的拔尖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市场价位高薪聘请;有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同时,鼓励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对高新技术和高级行政管理等关键性岗位的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办法。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十、稳步推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以岗位聘用为前提,以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为目标。在推行的范围上,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外,所有事业单位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推行的方法上,要突出重点,主要抓好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等环节。在推行的的进度上,对已经实行人员聘用的地方和单位,主要是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规范聘用工作组织、聘用程序、合同签订等聘用管理工作,修改、调整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继续加大实施范围和推行力度;对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有条件的要全面推开,条件不成熟的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
二00三年七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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